语音播报
昔日的林场主陈赛通年近七旬 ,再次获刑 。此前,其因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 。
2020年初 ,广东揭阳警方公告,陈赛通18年前实施的故意杀人 、非法持有枪支案已启动再审 ,面向社会征集线索 。
澎湃新闻近日获取到的广东高院(2023)粤刑终987号裁定书显示 ,该案早在两年前终审完毕 ,关于陈赛通是否持枪故意杀人依然是审理焦点。
18年前山地纠纷引发命案
陈赛通儿子陈某某介绍 ,早年间 ,陈赛通在惠来县隆江镇承包千余亩山林经营果林场 。由于山地权属纠纷 ,周边乡镇许多村民认识陈赛通,邻近的北溪村村民与他积怨已久。
图为事发林场
2002年2月矛盾彻底爆发 。上百名村民涌进林场找陈赛通讨要说法 ,混乱之中现场响起枪声,最终一名村民中弹身亡 、两名村民受伤 。
很快 ,警方抓获林场经营者陈赛通和林场员工林奇顺,涉案枪支、子弹被悉数查扣。
据(2023)粤刑终987号裁决书记载 ,案发前 ,林场内有两支枪 ,一支为他人打猎留存的猎枪,还有另一只仿真左轮 。面对众多村民的局面,林场员工林奇顺(已判刑) 、陈赛通分别爬上高处开枪阻呵无果。两人在向后山撤退过程中 ,“轮流”使用猎枪开枪 ,先后击中3名村民 ,导致其中一人死亡 。
这意味着,除了林场员工林奇顺 ,时隔18年后 ,林场经营者陈赛通亦被法律认定犯故意杀人罪 。
再审补充证据认定故意杀人成立
回到18年前 ,陈赛通是否存在持枪 、是否开枪存在争议。
相关法律文书记载,2002年11月 ,惠来县法院仅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陈赛通有期徒刑九个月 。
据(2023)粤刑终987号裁决书记载 ,在2020年揭阳中院指定再审 ,榕城区法院继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陈赛通有期徒刑四年 。
揭阳中院判决书(2021)粤52刑初18号和广东高院(2023)粤刑终987号裁决书最终认定陈赛通“故意杀人” 。
其中(2023)粤刑终987号判决书记载,司法机关在再审期间经依法补充侦查,收集到多名证人证言讲述陈赛通持枪 、开枪的证据 ,
其中一名证人陈某某证实,看到陈赛通和林奇顺站在20多米外的芒果树旁边 ,陈赛通手拿猎枪,站着向办公楼方向开了三四枪 ,村民听到枪声往后退 ,这时陈赛通架起猎枪朝着人群开了两三枪。
终审法院广东高院提及 ,上述补充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 、质证,查证属实 。
“陈赛通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开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 ,终审法院广东高院认为。
此前 ,陈赛通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 。他们认为,2002年法院原判已经认定是林场员工林奇顺开的猎枪,陈赛通没有开枪 。
辩护人辩解开枪吓退村民是出于防卫目的
在多份法律文件里,陈赛通及其辩护人对“存在开枪行为”进行辩解 ,认为陈赛通最初开枪企图吓走村民,之后遭遇村民追赶而撤退 ,即便开了枪也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陈赛通儿子陈某某辩称正当防卫的理由是“全家人都住在林场里,(村民涌进林场)相当于到我家里打砸”。
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该质疑 ,(2023)粤刑终987号判决书早已进行回应。
审理法院认为 ,村民闹事是另一码事 ,且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该事实不影响陈赛通持枪射人的事实认定 ,“但鉴于该宗犯罪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责任 ,故对陈赛通所犯故意杀人罪酌情从轻处罚” 。
近日 ,知情人透露 ,陈赛通因故意杀人罪加刑 ,加上其他罪名一起被判无期徒刑,目前正在韶关监狱服刑 。
延伸阅读
河北中学教师买卖8支玩具仿真枪获刑三年 申诉被驳回
买卖8支玩具仿真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王威龙原是一名中学历史老师,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于2023年7月23日被刑拘 。涉案仿真枪中,有8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 ,被认定为枪支 。
王威龙供述,其从网络平台接触到仿真枪代发商 ,2021年8月份之后经其手卖过的仿真枪有70把左右,价值约一万元,从中赚了约5000元。这些枪支发射的是6毫米BB弹(一种硬质塑料弹丸)或水弹 。
2024年9月25日 ,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审后 ,邯郸中院维持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撤销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期改为三年 。
二审判决后,王威龙的家属为其进行了申诉 ,理由包括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等 。申诉中还提到,为确保涉案枪形物比动能不超标 ,王威龙还在网上购进了一个测速仪进行测速。2026年4月8日 ,邯郸中院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为由 ,驳回了王威龙家属的申诉 。
近年来 ,多起“买卖仿真枪涉罪”案引发舆论关注 ,2018年 ,最高法 、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还撰写发布了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其中指出 ,对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 ,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王威龙指认被查获的仿真枪
8支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
生于1996年的王威龙是河北邯郸人,2020年大学毕业后进入当地一所民办中学任历史老师。孰料他工作刚满三年便身陷囹圄 。2023年7月23日 ,王威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 ,被警方刑拘,后于当年8月29日被捕。
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一审查明 ,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间 ,被告人王威龙为获取非法利益 ,通过自己的微信 、抖音 、快手账号发布贩卖仿真枪的广告,并将仿真枪销往广东等地 。
王威龙供述 ,其从网络平台接触到仿真枪代发商 ,其对比后选择价格便宜靠谱的人代发,2021年8月份之后经其手卖过的仿真枪有70把左右,价值一万元左右,其从中赚取了5000元左右 。这些枪支发射的是6毫米BB弹(一种硬质塑料弹丸)或水弹 。
一审判决书显示 ,客户向王威龙下单并支付款项后 ,王威龙将发货信息等发给上游供货商(均另案处理) ,由供货商直接向客户发货 ,王从中赚取差价。警方查获的仿真枪中 ,有5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了1.8焦耳/平方厘米,具体数值分别为2.59焦耳/平方厘米、6.90焦耳/平方厘米 、6.063焦耳/平方厘米 、8.16焦耳/平方厘米 、3.14焦耳/平方厘米。
此外,警方在搜查王威龙家时,还搜出19支仿真枪及配件 。其中,有3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具体数值分别为3.15焦耳/平方厘米、3.38焦耳/平方厘米、2.71焦耳/平方厘米。其中2支是王威龙从当地集市上购买,1支是通过微信好友购买 。
上述8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 ,因此被鉴定机构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峰峰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威龙非法买卖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3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对于王威龙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2024年9月25日 ,峰峰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威龙违法所得3860元,予以没收。
王威龙二审被判三年
二审撤销非法持有枪支罪
因不服一审判决 ,王威龙上诉至邯郸中院。
其上述理由包括,原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关联性 ;案涉枪支系玩具枪 ,不在刑法调整范围 ;原审法院未依照“两高”批复及相关无罪的参考案例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王威龙没有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改判无罪等。
邯郸中院二审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 ,该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
对于王威龙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及意见 ,邯郸中院综合评判认为,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 ,对案涉枪支依法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此外 ,邯郸中院还对王威龙及辩护人所提出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评判。
对于王威龙有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 ,邯郸中院认为,王威龙供述及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威龙为谋取非法利益 ,通过网络推广 ,联系上线、转发买家收货信息 ,让上线多批次代发其出售的枪支及配件,并指导购买者按照其发送的视频等组装枪支 ,交易完成后要求买家删除聊天记录。王威龙明知售卖枪支违反法律规定 ,具有规避调查 、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 ,其行为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
最终 ,王威龙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意见均未被采纳。
但邯郸中院认为 ,原判决将王威龙向他人购买3支枪支存放在家中的事实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 ,包括买进或卖出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卖出枪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 。因此,王威龙向他人购买枪支存放于家中,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
2025年9月4日 ,邯郸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王威龙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内容 ,维持了王威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
邯郸中院驳回王威龙母亲的申诉
申诉被中院驳回
买卖8支普通人眼中的玩具枪,竟换来三年牢狱之灾 。王威龙的母亲对此难以接受 ,委托律师整理申诉材料,向邯郸中院提起申诉 。
其申诉状中不仅列举多个无罪判例 ,并再次强调王威龙并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 :“王威龙作为中间商或消费者,更应认定无主观故意。一审判决也记载微信聊天截图证实王威龙在微信群里说最近几个高端玩具的工厂被查了,让大家清理记录和转账记录并解散了微信群 。这说明王威龙认为涉枪 BB 枪一定是玩具 ,只是提醒具有敏感性,证实其无主观故意 。但一审判决对此竟然不予审理直接认定有违反刑法的故意,完全没有事实根据,二审判决则以此认定其具有逃避调查和法律追究的情形明显与事实不符。”
此外 ,申诉状还称 ,“王威龙手机微信及朋友圈内容充分证明,其对要求购买杀人枪支、秃鹰枪支、气枪、冒烟的枪支、有膛线的均予严词拒绝,并在朋友圈曝光 ,只是答复销售玩具,根本不可能有涉枪犯罪的故意。”且为了确保涉案枪形物比动能不超标 ,王威龙在网上购进了一个测速仪进行测速 ,该测速仪被侦查机关扣押 ,“王威龙作为普通公众购买测速仪检测涉案 BB 枪是否超标已经是尽到最大注意义务”。
2026年4月8日,邯郸中院驳回了王威龙母亲的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称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合法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 ,关于王威龙无涉枪犯罪的主观故意的申诉理由,邯郸中院认为 ,王威龙为逃避查处,其所售的部分枪支采用拆解后分次邮寄的送货方式,待买家收货后 ,其再指导买家拼装枪支 ,交易完成后其要求买家删除聊天记录 ,这说明其认识到了售卖枪支的行为会涉嫌违法犯罪 。因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
案涉枪支枪口比动能一览表
BB弹属于明显致伤力较小的发射物
事实上,在之前多起引发舆论关注的“买卖仿真枪涉罪”案中 ,枪支鉴定标准都是主要争议焦点 。2018年 ,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还撰写发布了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就《批复》的制定背景与经过 、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介绍。
文章指出,按照《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邮寄 、储存、持有 、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应当唯枪支数量论 ,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具体而言 ,除涉案枪支的数量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下情况:一是涉案枪支的外观 、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 、价格 。二是涉案枪支的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三是涉案枪支的用途和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 、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在阐释上述意见时 ,文章指出 ,BB弹属于“发射物明显致伤力较小”的 。
此外 ,文章还指出 ,需要注意的是,在《批复》起草过程中 ,对于是否应当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 ,存在不同认识。经慎重研究认为 ,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 ,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在此背景下 ,如对“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作出规定 ,恐会导致对具体案件的处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复》所确立的综合考量精神 。
在上述《批复》施行后 ,2018年11月 ,浙江高院、浙江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 ,进一步细化了浙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枪支认定标准 ,这一纪要明确指出 ,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 、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 ,不唯枪支数量论 ,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
具体情形包括:(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 ,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 、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 ,符合条件的 ,可以判处缓刑。